城事互动
[1019] 物业服务 2024-05-07 17:34:54
访谈时间:2024-05-08 09:00-11:00
官方回复
[已接收] 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此外,2023年10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青岛市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参考指南》,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流程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街道、社区、业主可参照指南进行操作。为解决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方面问题,您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咨询。谢谢您的参与。
访谈时间:2024-05-08 10: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