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互动
[1021] 物业服务 2024-05-07 17:38:08
访谈时间:2024-05-08 09:00-11:00
官方回复
[已接收] 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按照《青岛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开展综合评价:(一)物业服务项目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不利于物业管理项目稳定的;(二)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有效投诉较多(一个月内就同一问题,不同业主连续投诉达到10件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业主反映较为强烈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在C级(含C级)及以下的(根据物业管理部门公示信息查询);(四)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启动综合评价的;(五)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的。综上规定,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均可以开展综合评价。
谢谢您的参与。
访谈时间:2024-05-08 10: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