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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互动
[1130] 供热收费退费 2024-10-08 14:40:49
访谈时间:2024-10-09 09:00-11:00
官方回复
[已完结]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谢谢您的参与。
访谈时间:2024-10-09 10: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