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互动
[751] 公共区域僵尸车清理 2023-03-29 08:34:39
访谈时间:2023-03-29 09:00-11:00
官方回复
[已接收]网民您好,感谢您关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您的问题责任部门已经接收,将尽快给您落实并答复,感谢您的参与。
访谈时间:2023-03-29 10:58:46
[已完结]网民您好,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废弃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建议咨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