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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互动
[867] 供热执法 2023-08-29 12:57:08
访谈时间:2023-08-30 09:00-11:00
官方回复
[已接收]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关于供热温度不达标问题,可以向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单位投诉。《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居民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涉及到供热执法方面,如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供热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供热执法部门对供热单位实施处罚。 谢谢您的参与。
访谈时间:2023-08-30 10:05:31